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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企员工如何持股

2023/11/21 3:47:29发布37次查看
文 | 和君集团国有资本与国企改革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 徐毅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因此,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微观层面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产权结构上,公有资本和非公资本共存于同一企业主体。按照国企混的改合作对象,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合作者为非公资本法人,即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二是合作者为自然人,即企业外部的自然人、企业内部的自然人。其中,国有企业与企业内部的自然人合作,形成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组成。
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是国有企业想着力推进但又瞻前顾后的事情。因为员工持股涉及国有企业两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二是国企人事劳动和薪酬制度改革。既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宜改则改,稳妥推进”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原则,又要遵循完善国企中长期激励机制的“分类原则,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人才聚焦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具体实践中,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自下而上的探索解答,这也是此轮国企改革鼓励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的改革精神。下面结合案例来加以说明。
一、案例背景
某央企下属三级业务孙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为了积极响应国家倡导的创新发展“互联网+”行动计划,助力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由央企a发起、其他央企响应,共同成立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三级孙公司c,由央企a下属的二级子公司b出资设立。
二、问题诊断
纵观互联网、科技创新等类型企业的发展现状,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是推动这类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众所周知,员工是互联网类、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核心资产,这是由创新型企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即创业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人力资本的积累,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和提高团队的创新动力是促进这类企业成长的关键。因此,c公司希望对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与业务骨干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一系列问题。
1.从股权性质来看。c公司是国有资本,虽然是股权多元化,但是没有非公资本参与,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不符合《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件精神。
2.从审批决策来看。c公司是市场充分竞争类的互联网企业,符合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精神,但特殊性在于,其集团母公司a由于业务性质,不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的范围之列。因此,c公司此次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计划由谁申报、向谁申报、谁来决策?
三、问题分析
根据和君咨询的实践经验与案例研究,员工持股的关键环节是审批决策权的界定,即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最终决策权上有三个层面的选择。一是,实施员工持股的国企(一般为二级及以下的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二是,实施员工持股的国企的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三是,国资委(或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办的相关研究与公开资料显示,此轮国企改革,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的分类原则如下。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现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政策,进一步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实现激励和约束的统一。
对于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公司,探索以项目跟投、市场化收益提成为主的激励机制。
对于功能性、公益类的企业,积极探索以专项奖励为主的现金激励机制,加大对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的激励力度。
对于市场化完全竞争类企业,以先试先行为主要思路,积极探索股权、期权为主的激励机制。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以进一步完善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分红权、科技成果入股等激励机制。
由此可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市场化完全竞争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企业以及科技型企业选择员工持股最终审批决策权的空间稍大一点,而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公司与功能性、公益类的企业并不支持实际股权层面的员工持股计划。
此外,针对已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实践中,已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面临的决策命题是是否需要上报国资委成为试点名单企业之一。不同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决策,有些不在试点名单的企业根据该文件的精神,已经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
四、解决方案
对于c公司实施此次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计划所面临的难题,我们给出了以下方案。
1.以“凝聚引才合力、保障长远发展、提升战略价值”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论证c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计划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形成至少在其直接持股b公司层面内部的统一认识。这是成功实施此次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的前提条件与基础,可谓至关重要,即只有符合国企改革精神、行业发展规律必然要求、企业长远发展现实需要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才是此次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所期望和认可的。
2.“两条腿”走路。一是,参照其他央企同类型子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非公资本战略投资者,扩大业务资源、撬动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形成股权市场化公允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加大产品研发力度,积极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为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原动力。二是,积极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参照国企改革“1+n”系列文件精神,尤其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文件精神,向集团母公司a申请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案是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咨询项目实践中的总结与发现,希望对各级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有所帮助。
本文来源:和君咨询(hejun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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