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条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十三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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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收车讲述驾驶报废汽车上路处罚方法
不要随便买报废车上路,且不说安全问题,先看看交警对报废车上路的处罚方法。
如果是交通部门抓到了会罚款,如果是交警抓到了会没收报废车并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汽车回收网提醒您:驾驶报废车上路风险大,安全系数低,一旦意外,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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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收车讲述汽车报废是根据什么
生老病死是生物界的天然法则,比方人和动物,便是最直接的证明。假如换作机械,也会如此吗?的确如此!比方轿车,并不是说轿车只要出产出来就能够一直在路上跑,假如是那样的话,估计全球表面就已经被轿车所掩盖。推陈出新同样是轿车行业的法则,由于机械总会有老化的一天。假如轿车老了之后,它们的归宿只有一个--作废。
那么,轿车的作废有什么依据呢?是依据时间仍是依据年况?今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则是国家商务部在2013年1月14日本发布的《机动车强制作废规范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一规则在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则清晰依据机动车运用和安全技能、排放查验情况,国家对到达作废规范的机动车施行强制作废。
依据规则,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作废的情况包含:到达规则运用年限;经修补和调整仍不契合机动车安全技能国家规范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补和调整或许选用操控技能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许噪声仍不契合国家规范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查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查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查验合格标志的。
一起,《规则》还清晰了各类机动车的退休年限,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轿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无运用年限约束。依据《规则》,国家会对到达必定行进里程的机动车引导作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轿车的行进上限为60万公里。
一、家用车
依据《规则》,非运营、小型车是没有强制作废年限的。可是假如这些车的行进里程到达60万公里后,车管所就会将这些车进行引导作废,不过,这一点在国外是不存在的,算得上是中国特色。别的,《规则》清晰,车辆虽没有强制作废年限,却有运用年限,当运用年限超越15年后,年检时间就会变成半年检(6个月检测一次),当最后一次无法通过检测时,也便是你的轿车寿终正寝之日。
二、皮卡及轻、中、重型载货轿车
这几类车型强制性作废年限是15年,出便是说,这几类车辆运用年限一旦到达15年,不管车况如何,都要强制作废。
三、微型载货轿车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微型卡车,运用期限为8年,也便是运用年限到了8年,不管车况如何都要强制作废,禁绝推迟作废。
四、轻货、大型卡车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轻型卡车及大型卡车,运用期限为10年,可延期5年,也便是总的运用期限最长达15年,不过,在此期间每年需审验两次。而拖挂的卡车只能运用8年,不得推迟作废。
五、非营运客车
9座以下(包含9座)的非营运车,运用期限为15年,到达作废期限后要求持续运用的,能够请求推迟作废10年。从第16年起,每年需定时审验两次;超越20年的,从第21年开端每年审验四次。
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运用期限为10年,可请求延期10年。从第11年开端,每年审验两次,从第16年开端,每年审验四次。
从中能够看出,除了家用车的作废条件稍显宽松之外,其他大部分的车型的作废都有严厉规则。不过家用车也不能就此高枕无忧,由于《规则》在撤销作废年限的一起也对家用车的安全技能查验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则》清晰指出:家用车自注册登记后的第15年起车辆需要一年进行两次年检,超越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时查验4次。年检中对高龄车辆进行了严厉规则,在家用车在进行功率查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
一起,《规则》还清晰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合格将强制作废。功率查验项目也将替代现有的油耗项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由此看来,虽然放宽了家用车运用年限,可是加强了老旧车辆的淘汰,尤其是对于环保规范进行了严厉把控。这一点,天然是为了切合越来越苛刻的环保要求和油耗、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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