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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诚阳:关于股权激励个税问题研究

2023/9/30 20:30:09发布32次查看
一、法律依据
(一) 非上市/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9月20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26号],证监会2016年07月13日发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3月31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2月30日发布)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2010年11月10日发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2009年12月31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二、非上市/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要点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就是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递延纳税政策
(二) 递延纳税条件
1.激励方:境内居民企业。
2.激励计划:
(1)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
(1)本公司股权:增发/大股东让渡/其他合法方式授予;
(2)技术入股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2)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期限要求:
(1)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2)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
(3)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特殊条件:
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股权奖励特殊条件:
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要点
(一)递延纳税政策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的计算
1、征税依据
财税[2009]35号、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财税[2011]108号
2、纳税计算
(1) 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按行权当日价差计算所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当日股票的每股收盘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授予价)*股票数量;
行权当月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注:“规定月份数”,指境内工作月份数,最长为12。
(2) 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每股转让价格-行权当日每股收盘价)*股票数量
流通股转让个税:目前免征
限售股转让个税:[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注:“限售股原值”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未能提供原值凭证的,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的计算
1、征税依据
国税函[2009]461号
2、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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