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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在实务中的税务会计差异处理

2022/7/27 23:37:44发布73次查看
来源网络,侵删我们今天来谈一下租金收入在实务中的税务会计差异处理。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条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10] 79号文明确租金收入实现的时间应分别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相应租金的时间确认。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即使可能提前预付租金,也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金额,不得提前或滞后。在所得税方面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小漫再次总结了问题及举例如下:
小漫: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假如合同是签3年?约定每3个月支付一次,下3个月提前15天支付。租金一次性支付是指合同签订的3年一次性支付还是也适用小范围的3个月 。
大牛:文件其中没明确那么细致,实务中一般按后者,这样对企业有利,我们一般按后者。(当然此项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小漫:实际举例:合同约定是2011.2.1-2013.1.31,每3个月支付一次,每个月1万。在2011年是收到2011.2.1—2011.5.31、2011.6.1-2011.8.31、2011.9.1-2011.11.30、2011.12.1-2012.2.28,期末有预收账款2万,这个最后一期的2011.12.1-2012.2.28(这个是否属于跨期)的2万块,是否就是符合2010年79号文?还是必须收到3年共36万才算是跨期?
大牛:此文中的2万即属于跨期。且税务会计一致,没有税务会计差异。
小漫:假如企业期末没有收到2011.12.1-2012.2.28的3万元(类似租赁人拖欠租金),税法是否应该确认12万元?
大牛:如果没收到,就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确认税务收入(即会计没有确认,税务需要确认)
所以小漫在此总结,如果企业收入租金是跨期的,且会计上面保留的预收账款的确为跨期部分,那么税务会计一致;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合同约定如何,即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存在税务会计差异,税务确认收入而会计不确认。且跨期可以适用小范围跨期(需要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小漫浅谈,有误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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