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问题: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再次提出认定申请。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审期间,2017年半年报可以按照15%披露吗
回答:
根据《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应当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年度的预计适用税率计量。
因此,2017年复审期间的半年报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税率计量当期所得税费用披露。另外需要在财务报告附注“税项”中详细披露复审进度。
审计附注